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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高安人民法院 2014/12/26 14:22:04 浏览次数:0次
执行局 杨艳 被告人杨某,男,初中文化,农民,家住高安市城区。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3年12月19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被取保候审。现在家。 2013年12月1日, 被告人杨某因自己加工场需要汽车接送货物想购买一辆车,便找到艾某(另案处理)要求购买一辆既便宜性能又好的车辆,艾某说这样的车只能是贼车了,杨某表示只要是车就可以买。一个星期后,艾某送来一辆车,杨某认为车况不好没有购买,要艾某再搞过一辆车来。2013年12月10日,艾某开来一辆别人偷来的面包车要杨某来看车,杨某明知是盗窃而来的车辆,仍与艾某商讨一番价格后以10000元的价格买下,且要求艾某办好相关手续,之后该车一直由被告人杨某使用。经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该车价值16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明知是盗窃而来的车辆而收购,其行为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自愿认罪,且涉案车辆已返还给受害人未造成较大经济损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判决:被告人杨某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官提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是指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即明知和应当知道。本案中,被告人明知是贼车而购买属于明知,实际中常常发生被告人事先并不知道是贼车,但却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购买的情形,这属于应当知道,也构成该罪。日常生活中,切勿贪图便宜,如若知道是贼车或者发现很有可能是贼车的,应及时报警。 【法律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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