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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高安市人民法院 2014/9/28 14:18:01 浏览次数:0次
被告人左某某,男,47岁,家住丰城市上塘镇。1987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丰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06年5月因犯抢劫罪被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因抢劫罪于2014年2月19日被高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高安市看守所。 2014年2月19日10时许,被告人左某某携带作案工具从丰城市坐班车到高安市来实施盗窃。下车后,左某某沿高安大道、桥北路寻找作案地点,当窜到樟碧水库管理局宿舍区2栋401室胡某家时,在两次敲门确认家中无人后,左某某便使用作案工具将防盗门锁打开,进入实施盗窃。在盗得一部优赛US6手机后,继续翻找其它财物时,被回家的胡氏夫妻当场堵在家门口,趁胡氏夫妻还未反应过来,左某某便冲出门外,见此情况胡氏夫妻便抓住左某某,防止其逃掉。左某某为了逃跑,使用将胡氏夫妻推倒、撕扯胡某口唇、用作案的小铁钩威胁胡某及用小铁钩刺击对方等暴力方式反抗胡氏夫妻的抓捕,造成被害人胡某多处受伤。经高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胡某伤势为轻微伤,涉案手机经高安市物价局鉴定价值人民币745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被室主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在逃离过程中使用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被告人左某某有前科劣迹,依法应从重处罚。遂作出判决:被告人左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法官提示: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主观方面是故意,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强制的方法,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同时,《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刑法第263条关于抢劫罪的规定处罚。这一规定属于法律拟制,其规定的情形在理论上称为事后抢劫或准抢劫(罪名仍为抢劫罪)。被告人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本应适用盗窃罪,但左某某被室主发现后,为抗拒抓捕,在逃离过程中使用暴力相威胁,其行为已由盗窃转化为抢劫,故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入户盗窃当可恶,抗拒抓捕更不该,左某某最终受到法律严厉的制裁。 【法律链接】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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